本篇主要内容:公司“人格权”的解读 / 出资=股权=分红? / 公司对外担保的必要条件 / 保证的方式 / 企业“吊销”与“注销” / 公章、法人人名章、合同章的区别
作者丨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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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股权=分红?
同股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按照法律的规定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是平等的,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出资认缴权、分红权等。
同股不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原则上是同股同权的,但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公司法又允许股东之间,就同股不同权可以作出自治性的安排。
同股不同权意味着,股东同样的股权可以有不同的表决权、分红权。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股权一定,但是有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
(2)股权一定,但是有更多或更少的分红权。
同股不同权的约定有效,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且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03
公司对外担保的必要条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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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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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吊销”与“注销”
吊销是当公司严重违法时被管理机关剥夺经营资格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虚假注册,即提交虚假文件骗取注册登记;
(2)擅自停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3)未按期年检,没有按期参加企业工商年检,并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4)违法经营,在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规。
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指当一个公司出现以下等情形时,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法人资格的过程:
(1)宣告破产;
(2)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合并、分立;
(3)营业期限届满或股东决议解散。
提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丧失了经营资格,从事经营行为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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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法人人名章、合同章的区别
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权利最大的一枚,代表着法人的权利,凡是以公司的名义发出的信函、合同、公文、证明或其他材料都可以使用公章。
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一般主要用于公司有关的权益和与银行办理有关事项的时候使用。
合同章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只能加盖在合同上,加盖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无效。主要区别如下:
(1)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合同章只能在商业合同中代替公章使用。
(2)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与实际签字效果相同,一般在签订合同时,配合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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