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五部门联合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管理规定,标志着对MCN机构等互联网内容分发主体的监管从“行业自律”上升为“法定义务”。
《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从设立运行、内容管理、监督检查到法律责任,构建了覆盖多主体、全链条的规则体系。本文结合《规定》全文及配套解读,聚焦流量造假、网络暴力、未成年人保护三大核心制度,为相关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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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为何需要一部专门法规?
《规定》的出台并非偶然。近年来,以MCN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快速发展,在连接平台、创作者、品牌方和公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机构和平台受流量利益驱动,频繁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了网络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跨平台传导、矩阵式扩散、算法放大传播的技术特征,叠加部分主体“流量至上”的非理性选择,催生了一系列传导性、扩散性问题。实践中,部分MCN机构在创作者身后“操盘”,出了问题便将责任推卸给平台、账号,形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在此背景下,《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专门性、精细化规范的空白,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入门槛:MCN机构从“无名”到“实名”
《规定》对MCN机构的设立运行提出了明确的刚性要求。
(一)经营主体登记与经营范围变更
《规定》第六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这意味着,所有从事MCN相关业务的主体必须在2026年10月1日前完成经营范围变更,否则将面临无法入驻平台的法律障碍。
(二)行政许可与内容管理团队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相关服务。同时,MCN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管理团队,制定信息内容管理、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等规则。
三、平台责任:入驻、备案与分类分级管理
《规定》对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压实了多重主体责任。
(一)入驻协议与备案义务
第七条要求,平台应当及时与MCN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依法依约进行核验。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平台应当自MCN机构入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规定,平台应当根据MCN机构合规情况、签约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签约账号信用评价等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三)账号关联披露
第十一条要求平台要求入驻的MCN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以显著方式展示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所属MCN机构名称。专家指出,这一信息披露机制使得不同账户如果属于同一个机构,公众能够知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网络暴力或虚假人设行为,就可以追溯到特定的机构和账号。
四、行为红线:十一种禁止行为与全链条治理
《规定》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MCN机构及签约账号不得实施的十一种行为。其中,以下三个方面尤为值得关注。
(一)网络暴力:首次将“协助”纳入禁止范围
《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明确禁止“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相关违法活动”。专家指出,这一条款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将“协助网络暴力”明确纳入禁止范围,意味着提供“开盒教程”“代骂服务”“网暴素材”等灰色业务,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1、2025年4月,《央视新闻》公开报道一起恶意“开盒”案件后,2名出镜接受采访的办案检察官的身份信息随即被曝光。公安机关查明,这一“开盒”活动由林某某、王某某实施,经进一步深挖,还查出一个以王某为首的“查档”“开盒”违法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对其中7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同月,部分网民针对两届奥运会冠军、跳水运动员陈芋汐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嫌疑人王某、韩某、马某某分别通过发布谣言信息、AI编辑制作谣言视频、长期发布侮辱诽谤视频等方式实施网络暴力,公安机关依法对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陕西白某某、黑龙江周某某、四川唐某等3人以“保护大熊猫”名义,长期在网上炮制炒作“大熊猫遭受虐待”等谣言信息,恶意抹黑大熊猫保护国际合作成效,煽动网民实施网络暴力,2025年4月至6月,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上述案例表明,网络暴力已从针对公众人物的攻击蔓延至司法人员、科研工作人员等各类群体,“开盒”曝光、AI造谣诽谤、组织化煽动网暴等行为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诉。《规定》首次将“协助网络暴力”纳入禁止范围,旨在堵住此前“我只提供素材,没有直接参与网暴”的辩解空间,倒逼MCN机构对其签约账号的输出内容承担实质性的审核与管理责任。
(二)流量造假:列举加兜底全覆盖
《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对流量造假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既包括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也包括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基本覆盖了刷粉丝、刷阅读、刷销量等所有常见手段。
典型案例: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自2022年起,为迎合上游企业推广需求,提供话题策划、文案撰写、信息发布等“热搜服务”,同时向多个网络“水军”公司批量采购转发、评论、点赞服务,通过“数据优化”人为制造虚假热度,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涉案人员30余人,一条“接单策划、内容制作、账号采买、刷量冲榜”的完整犯罪链条被查清。2025年8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6年初,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15万元,被告人纪某、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
上述案例表明,流量造假已形成分工明确、链条完整的黑灰产业,其危害不仅在于制造虚假数据欺骗公众,更在于通过人为操控破坏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正常传播秩序。《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禁止流量造假行为,使得监管部门在打击此类行为时拥有了更直接、更具体的执法依据。从事流量造假相关服务的MCN机构及其签约账号,在《规定》施行后将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平台处置乃至刑事追诉等多重法律风险。
(三)虚假营销与混淆视听
第十七条还禁止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误导性营销;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等行为。
典型案例:
1、昆明官渡区某MCN机构多次发布冒充外卖骑手虚假摆拍引流的短视频,部分视频内容展现外卖骑手被侮辱殴打等内容,误导网民煽动情绪,利用网络水军炒作热度,挑起公众对立情绪,扰乱社会秩序,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下架相关视频;
2、广东深圳网民许某鑫为吸粉引流,使用AI工具生成“四川山体滑坡”文案,其中灾害发生地、救灾情况等内容均为AI凭空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致使谣言扩散传播,重庆网民周某为“蹭热点”赚取流量,使用AI工具生成“四川滑坡事件中有一名男子笑的那么开心”帖文,捏造灾害事件中民众不悲反笑等谣言,二人均被依法行政处罚;
3、湖北武汉某资讯公司为提高网站流量,购买AI智能写作软件,通过输入自设关键词由系统自动抓取网络信息生成文章,经查涉案文章系AI机械拼接多地文本而成,发布前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事公司已在网站首页公开致歉,下架全部AI生成内容并进行内部整改。
上述案例表明,无论是虚假摆拍、利用AI工具凭空捏造灾害信息,还是AI机械拼接洗稿发布虚假新闻,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规定》正式施行后,MCN机构及其签约账号实施此类行为,还将面临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入驻清退、纳入黑名单等更为严厉的平台处置措施。
五、未成年人保护:专设条款强化特殊保护
《规定》专设条款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一)禁止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服务
《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
(二)十六周岁以上须核验身份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专家指出,这一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从“行业自律”上升为“法定义务”,构建起立体防线。
(三)禁止以危害未成年人为代价牟利
第十七条第三项明确禁止“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
六、法律责任:梯度处罚与信用惩戒
《规定》构建了梯度化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平台对违规MCN机构可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关闭账号、入驻清退、纳入黑名单等措施;涉及关闭账号、入驻清退、纳入黑名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前瞻:反网络暴力立法加速推进
在《规定》施行的同时,我国反网络暴力的立法进程也在加速推进。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涵盖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惩治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从2025年公安机关侦办网络暴力案件8000余起,到《规定》正式施行,再到《反网络暴力法》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对网络暴力和流量造假的治理正从分散治理走向系统化、法治化、长效化。
八、企业合规建议
基于《规定》的核心要求,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合规事项:
第一,尽快完成经营主体登记与经营范围变更。现有MCN机构应于2026年10月1日前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新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表述。
第二,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并配备合规团队。 建立信息内容管理、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等内部制度。
第三,与平台完成入驻协议签署与备案。 确保入驻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第四,对照十七条规定开展合规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组织或协助网络暴力、流量造假、虚假营销、危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
第五,建立签约账号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对签约账号的内容生产传播活动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平台通报。
结语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的正式施行,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里程碑。《规定》的出台并非意味着要限制行业发展,而是通过划清合规界限,构建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引导行业从粗放的流量驱动模式向健康的合规驱动模式转变。对于MCN机构及相关企业而言,当务之急是对照《规定》各项要求,完成合规自查与整改,在法治框架内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3号)
[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网信中国,2026 年 5 月 29 日,https://mp.weixin.qq.com/s/MScHxkC7_EZBuA7jrjRmQg
[3]《公安部公布 10 起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法治网,2025 年 9 月 18 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5-09/18/content_9259144.html#1l#1l
[4]《提供转评赞 “数据优化” 服务制造虚假热度》,检察日报,2026 年 3 月 31 日,https://newspaper.jcrb.com/2026/20260331/20260331_004/20260331_004_3.htm
[5] 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昆明市三部门联合发布2025年第一批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国质量新闻网,2025年3月12日,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5-03/12/content_9096451.htm#1
[6] 公安部网安局《使用 AI 炮制涉 “宜宾山体滑坡灾害” 网络谣言博取流量?公安网安部门依法打处!》,央视网,2025 年 2 月 15 日,https://news.cctv.cn/2025/02/15/ARTIGNKLe7Vwk64FUiW9d1Ib250215.shtml
[7] 公安部网安局《湖北公安网安部门查处一起利用 AI 工具编造虚假信息案》,光明网,2025 年 4 月 20 日, https://m.gmw.cn/2025-04/20/content_1304018997.htm#1
文章作者:张 微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指导律师:骆慧超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专委会委员 刑事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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