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视角下浅析企业混同用工
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多元化日益普遍,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现象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此前,因对“混同用工”缺乏专门的规制,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归属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多元化日益普遍,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现象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此前,因对“混同用工”缺乏专门的规制,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归属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由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与新质智业(北京)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务解析及企业用工管理调整”专题沙龙在源镜律所圆满举行。
本文希望借助学理研究的有关观点和趋势,结合竞争法第十二条商誉诋毁条款的修订情况,尝试梳理出商誉的竞争法救济规则及背后契合的学理解释,从而更好推动实务工作展开。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骆慧超律师、王兆华律师分别入选成为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公司业务与企业合规建设业务研究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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